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苗栗縣公告地價調整地價稅延期或分期繳納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60207532號 令
法規體系: 稅捐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1 條
本辦法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納稅義務人因公告地價調整致應納地價稅額繳納困難者,得向苗栗縣政府
稅務局(以下簡稱稅務局)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但非因公告地價調整致稅
額增加者不適用之。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延期繳納,指延長繳納期限,一次繳清應納稅額;所稱分期繳
納,指每期以一個月計算,分次繳納應納稅額。


第 4 條
納稅義務人應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前,填具申請書向稅務局申請延
期或分期繳納擇一適用,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者,不得以同一事由再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第 5 條
稅務局受理納稅義務人之申請後,應依下列標準核准延期繳納之期限或分
期繳納之期數:
一、稅額增加未達新臺幣五萬元,得延期一個月。
二、稅額增加新臺幣五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二十萬元,得延期一個月或
    分二至三期。
三、稅額增加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得延期一至二
    個月或分二至四期。
四、稅額增加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得延期一至三
    個月或分二至六期。
五、稅額增加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得延期一至四個月或分二至八期。


第 6 條
於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期間內繳納者,不另加計滯納金。未如期繳納者,
稅務局應就未繳清稅額填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十日內一次繳清,逾
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第 7 條
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額之土地辦理產權移轉,仍應依相關稅法規定,
完納所有應納稅額。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