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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苗栗縣遙控無人機飛航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70184257號 令
法規體系: 觀光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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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為管理苗栗縣(以下簡稱本縣)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縣轄區地表高度四百呎以下之建築物外開放空間之集會、
活動場所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


第 3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遙控無人機:指自遙控設備以信號鏈路進行飛航控制之無人航空器。
二、隔離空域:指專門劃設予遙控無人機飛航之空域。
三、操作人:指實際操縱遙控無人機之人。


第 4 條
於本縣轄區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應向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提出申請。
於本縣轄區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應由申請單位和申請人負責實施,
並對活動安全負責;數個申請單位或申請人同時在同一空域範圍內從事遙
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時,應共同指定一名負責人,對該隔離空域內遙控無人
機飛航活動安全負責。


第 5 條
遙控無人機飛航應於本府許可之範圍及時段內為之。
禁航區、限航區及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禁止從事遙控
無人機飛航活動;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由交通部民用航空
局(以下簡稱民航局)公告之。


第 6 條
從事遙控無人機應遵守下列規定 :
一、遙控無人機飛航距地表高度不得逾四百呎。
二、不得裝載依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公告之危險物品。
三、不得以遙控無人機飛航投擲或噴灑任何物件。
四、不得於日落後至日出前之時間飛航。
五、在目視範圍內操作,不得以除矯正鏡片外之任何工具延伸飛航作業距
    離。
六、操作人不得在同一時間控制二架以上遙控無人機飛航。
七、不得於人群聚集或室外集會遊行上空活動。
八、操作人應隨時監視遙控無人機之飛航及其周遭狀況。
九、應防止遙控無人機與其他航空器、交通工具、建築物或障礙物接近或
    碰撞。
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經檢具有關文書向本府申請核准者,得不受
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之限制。
政府機關為執行災害防救、偵查、調查、矯正業務等法定職務,從事第一
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之活動,經本府同意者,得不受其限制。


第 7 條
飛航安全事故發生後,無人機所有人或操作人應立即將事故通報民航局及
其他相關主管機關,並做成書面報告陳報本府。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自民用航空法遙控無人機專章施行之日起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