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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苗栗縣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補助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5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70084245號 令
法規體系: 工商發展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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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苗栗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


第 3 條   
本辦法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評估機構:指內政部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
    ( 以下簡稱評估辦法 )評定之共同供應契約機構。
二、評估人員:應為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執業土木工程技師或結構工程
    技師,並參加內政部主辦或所委託相關機關、團體舉辦之建築物實施
    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講習會,取得結訓證明文件。
三、審查機構:指依評估辦法評定之共同供應契約機構,並經本府公告為
    辦理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報告書審查專業技術團體。


第 4 條   
本辦法之申請人資格規定如下:
一、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提出申請。
二、建築物所有權人有二人以上者,應有建築物所有權人逾半數之同意,
    並推派一人為代表。
三、其他內政部另有規定者。


第 5 條   
本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其額度規定及總樓地板面積認定方式,
依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辦法第三條規定辦理。
本府之補助額度屬固定費用,評估機構及審查機構之收費標準如高於補助
額度時,超出部分應由申請人負擔。


第 6 條   
申請案件有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辦法第六條各款規定
者,本府不予補助。


第 7 條   
本府辦理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補助作業流程如下:
一、補助耐震能力初步評估流程如附圖一。
二、補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流程如附圖二。


第 8 條   
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建築物所有權人如為二人以上者,檢附建築物所有權人逾半數之同意
    書。
三、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建築物所有權人如為二人以上者,檢附逾半數
    之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四、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經本府認定之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
五、申請耐震能力詳細評估者,除前四款文件外,並須檢附初步評估結果
    報告書影本。
六、其他經本府指定之文件。


第 9 條   
評估機構完成耐震能力初步評估,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辦理評估經費之請
款作業:
一、申請函。
二、補助核准函。
三、申請案評估報告書,內容應含審查機構審查結果(一式三份及電子檔
    光碟片)。
四、補助評估費用之請撥領據。
五、評估機構開立予申請人之統一發票影本。
六、評估清冊。
七、其他指定文件。
評估機構完成耐震能力詳細評估作業,並經審查機構審查完竣後,審查機
構應檢具前項及下列所定文件向本府辦理請款作業,經核准後撥付評估費
用予評估機構,審查費用予審查機構:
一、補助審查費用之請撥領據。
二、審查機構開立予申請人之統一發票影本。


第 10 條   
其他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補助之相關事宜,由本府公告之。


第 11 條   
申請人提送之申請文件有欠缺,經本府通知限期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
完成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第 12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本府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追
繳已撥付之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一、申請文件有隱匿、虛偽不實或造假之情事。
二、除案情特殊,經本府個案核准外,申請人未於執行評估期間配合評估
    ,致逾期未完成評估事宜者。


第 13 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第 1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