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苗栗縣英才書院場地使用管理及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9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70187609號 令
法規體系: 教育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1 條
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利用苗栗縣英才書院(以下簡稱書院
),提供民眾多元服務,提升文化環境之服務品質,特訂定本標準。


第 2 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


第 3 條
本標準所稱場地,係指書院之講學堂。


第 4 條
講學堂在不影響書院營運原則下,得提供公司、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
辦理各項講習、訓練或其他文化社教活動使用。


第 5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使用者,本府得撤銷或廢止其
使用核准:
一、違反政府法令或政策。
二、違反社會公共秩序、善良風俗。
三、以集會為名,從事營利、直銷、政治或政黨造勢等活動。
四、其活動有損害場地之結構或設施之虞,不宜繼續使用。
五、與申請內容不符或自行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六、其他經認定不宜使用。


第 6 條
場地開放使用時間為書院營運時間,申請人提具申請表,向本府申請使用
書院場地,並依申請核准日期時間內容使用,不得擅自變更。
如因故須調整使用時日,應於一週前,以書面向本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
得變更使用。因變更使用致原繳納費用不足者,應補足其差額。
第一項之申請表由本府另訂之。


第 7 條
場地收費標準如下:
一、每一間講學堂每場次為新臺幣ㄧ千六百元,每場次為四小時,未滿四
    小時以四小時計算。
二、如使用冷氣,每小時加收新臺幣三百元,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算。


第 8 條
申請使用場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收費:
一、政府機關舉辦之各項會議及活動。
二、政府機關指示辦理或委辦之各項會議及活動、由本府各機關(單位)
    邀請或合辦之藝文活動。但已受政府機關補助經費、或以出售門票
    方式舉辦之活動,仍應繳納冷氣使用費。
三、經本府同意協辦之藝文活動、或身心障礙機構團體辦理非營利性活動
    。但仍應繳納冷氣使用費。


第 9 條
申請使用場地繳納相關費用,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其所繳納之費用概
不退還:
一、因故取消活動及場地使用者,應於原申請使用日一週前,以書面通知
    本府並申請退還已繳納之費用。
二、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無法使用者,得於原因事由消失後三日內,以書
    面通知本府並申請退還已繳納之費用。


第 10 條
申請人如需佈置場地,應於事前徵得場地管理人員同意,不得任意破壞設
施、設備,並於活動結束當日立即負責回復原狀,如有毀損,應負修復或
賠償之責。


第 11 條
燈光、音響、投影機及冷氣等設備由場地管理人員操作,未經同意,不得
擅自啟用,如擅自啟用者,應依第七條規定繳納相關費用;如有損壞者,
應負修復或賠償之責。


第 12 條
場地使用期間,有關清潔、安全維護、公共秩序及意外事故處理,由申請
人自行負責。


第 1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