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自治條例依娛樂稅法第六條規定制定之。
第 2 條
本縣娛樂稅徵收率如下:
一、電影,外國語言片課徵百分之一;本國語言片課徵百分之零點五。
二、職業性歌唱、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課徵
百分之十。
三、說書、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課徵百分之一。
四、各種競技比賽課徵百分之二點五。
五、舞廳課徵百分之二十五。
六、舞場課徵百分之十。
七、高爾夫球場及高爾夫球練習場課徵百分之五。
八、電動遊樂場課徵百分之五。
九、KTV視唱、MTV視聽課徵百分之五。
十、機動遊艇、動力飛行器課徵百分之二點五。
十一、機動遊藝樂園課徵百分之五。
十二、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課徵百分之一。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娛樂項目於苗栗縣政府文化觀光局所屬展演場地演
出者,其徵收率減半課徵。
第 3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