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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苗栗縣東方美人茶產地證明標章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9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80169006號 令
法規體系: 農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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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苗栗縣東方美人茶產地證明標章,審查費每筆收費新臺幣二百元,標
章每張收費新臺幣三元。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