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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苗栗縣苗北藝文中心董監事及藝術總監利益迴避範圍及違反處置準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12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80370895號 令
法規體系: 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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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準則依苗栗縣苗北藝文中心設置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十
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利益迴避之範圍,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
產上利益。
財產上利益如下:
一、動產、不動產。
二、現金、存款、外幣、有價證券。
三、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
四、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
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董事、監事及藝術總監或其關係人於苗栗縣苗北藝
文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進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


第 3 條   
本中心依法令規定或業務需求應辦理之事項,與其有利益關係之董事、監
事或藝術總監不得參與該事項之討論、表決及決定。


第 4 條   
董事、監事或藝術總監執行職務時,有本自治條例第十五條所定利益迴避
原則或第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特定交易行為禁止之情事者,應自行迴避。
董事會知悉董事、監事或藝術總監有前項情事之虞者,應命其迴避。
第 5 條   
董事、監事或藝術總監違反本準則規定,依本自治條例第九條第三項第七
款規定辦理。


第 6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