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準則依苗栗縣苗北藝文中心設置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十
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利益迴避之範圍,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
產上利益。
財產上利益如下:
一、動產、不動產。
二、現金、存款、外幣、有價證券。
三、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
四、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
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董事、監事及藝術總監或其關係人於苗栗縣苗北藝
文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進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
第 3 條
本中心依法令規定或業務需求應辦理之事項,與其有利益關係之董事、監
事或藝術總監不得參與該事項之討論、表決及決定。
第 4 條
董事、監事或藝術總監執行職務時,有本自治條例第十五條所定利益迴避
原則或第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特定交易行為禁止之情事者,應自行迴避。
董事會知悉董事、監事或藝術總監有前項情事之虞者,應命其迴避。
第 5 條
董事、監事或藝術總監違反本準則規定,依本自治條例第九條第三項第七
款規定辦理。
第 6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