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苗栗縣苗北藝文中心設置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九
條第五項及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苗栗縣苗北藝文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董事長、董事及監事之遴聘及補
聘,由監督機關依本自治條例第六條至第八條及第十條規定辦理。
第 3 條
董事及監事任期屆滿因故不及改聘時,得延長其任期至改聘董事及監事就
任之日止。
第 4 條
依本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聘
任之董事、監事於任期屆滿前因故出缺者,由監督機關依第二條規定補聘
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 5 條
有本自治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所定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或監事。
董事、監事有本自治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情事之一者,由監督機關解聘
之。
第 6 條
董事、監事有本自治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情事之一,經給予相當期限陳
述意見及申辯後,認有解聘之必要者,由監督機關解聘之;其未於期限內
陳述意見及申辯者,亦同。
第 7 條
董事長因故出缺或解聘者,由監督機關就董事中之一人改聘之;其任期至
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