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苗栗縣苗北藝文中心設置自治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監督機關為評鑑苗栗縣苗北藝文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營運績效,每
年應邀集由下列人員五人至九人組成績效評鑑會議,並指定其中一人為召
集人擔任主席及召開會議: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表演藝術及經營管理領域之學者專家。
三、社會公正人士。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且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
數三分之一。
第 3 條
績效評鑑之內容如下:
一、本中心年度執行成果之考核。
二、本中心業務績效及目標達成率之評量。
三、本中心年度自籌款比率達成率。
四、本中心經費核撥之建議。
五、其他有關事項。
第 4 條
績效評鑑得採書面、定期或不定期實地訪視方式辦理。本中心應提供評鑑
所需資料並配合相關評鑑作業。
第 5 條
年度績效評鑑之程序如下:
一、本中心應於每年三月底前,擬具前一年度之績效成果報告及相關資料
經董事會通過後函送監督機關。
二、監督機關就前款績效成果報告、實地訪視結果及其他相關資料,召開
績效評鑑會議並提出評鑑意見。
三、本中心應依評鑑意見擬具年度績效評鑑報告,經董事會通過後提報監
督機關核定。
四、監督機關依前款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擬具分析報告送苗栗縣議會備查
。
第 6 條
參與本中心績效評鑑之人員,對評鑑工作所獲取之各項資訊,應負保密義
務並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本人
或關係人之利益。
第 7 條
監督機關應以本中心年度績效評鑑結果,作為次年度核撥經費及補助之參
考,並得為必要之處理。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