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苗栗縣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以下簡稱電子資料)之提供,以現有電子
資料之格式為限,並以網路傳輸、儲存媒體或新興網路傳輸技術方式為之
。
第 3 條
電子資料之提供以段(小段)為單位,其收費標準如下:
一、測量資料之地籍圖以宗地筆數為計價單位,每筆收費新臺幣二元,總
筆數未達一千筆者,以一千筆計;圖根點以點數為計價單位,每點收
費新臺幣二十元,總點數未達十點者,以十點計。
二、登記資料之收費,以資料輸出之錄數為計價單位,每錄收費新臺幣一
元,總錄數未達一千錄者,以一千錄計。
三、地價資料之收費,以宗地筆數為計價單位,每筆收費新臺幣零點零一
元,總筆數未達一千筆者,以一千筆計,總價尾數未達一元者,以一
元計。
前項資料以網路傳輸提供者,另收取機時費每次新臺幣一百元;以光碟儲
存媒體方式提供者,另收取媒體材料費每片新臺幣一百元。
藉由應用程式介面(API)申請提供者,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 4 條
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學校、司法或其他行使調查權之機關及其他符合互
惠原則之機關,因公務需要申請提供電子資料,經本府核准後得免予收費
。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