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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苗栗縣泰雅原住民文化產業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3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90051741號令
法規體系:
原住民族行政類
圖表附件:
附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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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使用泰雅原住民文化產業區(以下簡稱本產業區)場地,經苗栗縣政
府原住民族事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審查核准者,其應繳納之使用費
及保證金如附表。
苗栗縣政府所屬機關、學校申請使用本產業區場地,或由本中心協辦之
活動,經本中心核定,得免收使用費及保證金。
前項以外之學校、公益團體申請使用本產業區場地者,經本中心核定,
得收取二分之一之使用費及保證金。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