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苗栗縣泰雅原住民文化產業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3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90051741號令
法規體系: 原住民族行政類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使用泰雅原住民文化產業區(以下簡稱本產業區)場地,經苗栗縣政
府原住民族事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審查核准者,其應繳納之使用費
及保證金如附表。
苗栗縣政府所屬機關、學校申請使用本產業區場地,或由本中心協辦之
活動,經本中心核定,得免收使用費及保證金。
前項以外之學校、公益團體申請使用本產業區場地者,經本中心核定,
得收取二分之一之使用費及保證金。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