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綜理安全維護及公務機密維護事宜,依安
全管理手冊第十點及政風機構預防危害或破壞本機關事件作業要點第二點
第二款規定設置苗栗縣政府安全維護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並訂定本要
點。
2.
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之策劃、執行與督導事宜。
(二)安全維護措施與公務機密維護工作之策劃、執行與督導事宜。
(三)重大危安狀況及陳情、請願事件或其他重大個案之專案檢討意見之研
議與處理。
(四)上級或長官指示事項之管制執行。
(五)其他與安全維護相關之事項或改進意見之研議、執行與檢討。
(六)本府各單位及所屬各一級機關執行安全維護與公務機密維護工作績效
之審議與考核獎懲之擬議。
3.
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副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秘書長兼任;其
餘委員由本府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兼任;必要時,得聘請相
關單位人員擔任外聘委員。
4.
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政風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
報事務。
5.
本會報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擔
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得由副召集人代理;委員如因故無法出
席時,得指派代理人出席。
6.
本會報除外聘委員外,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其餘委員均為無給職,所需經
費由本府政風處相關預算項目支應。
7.
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安全維護會報,得參照本要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