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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苗栗縣泰安溫泉公共管線系統使用費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6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90121756號令
法規體系: 觀光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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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自苗栗縣泰安溫泉公共管線系統接用溫泉水,經苗栗縣政府文化觀光
局核准後,應依用水量繳納系統使用費,其費率為每立方公尺新臺幣二十
元。


第 3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