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免費使用對象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各款、各類死亡之低
收入戶者。
第 3 條
依本標準免費使用本縣各鄉(鎮、市)公立骨灰(骸)存放設施者,其櫃
位由各鄉(鎮、市)公所指定之。
第 4 條
鄉(鎮、市)公所於免費櫃位用罄時,應協調民眾轉洽鄰近公所申請;受申
請之公所非因免費櫃位用罄不得拒絕。
第 5 條
適用本標準之使用者晉塔後,不得更換櫃位,遷出者不得再依本標準申請
免費使用。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