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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苗栗縣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獎懲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6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府查核字第1090191435號函
法規體系: 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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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頒「工程施工
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第十條規定之獎懲事項並使工程施工查核結果之獎懲
具體化及標準化,特訂定本要點。


二、
查核成績之計算,以當次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各查核委員之評分成績總和平
均計算之,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為甲等,七十
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為乙等,未達七十分者為丙等。
查核成績總和平均結果有小數時,採四捨五入進位方式,整數計算之。


三、
獎懲對象為本府各單位、附屬機關學校辦理之工程及本縣各機關補助或委
託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工程承辦人員及承辦主管,依第四點及第
五點規定辦理獎懲。


四、
查核結果為甲等以上,獎勵規定如下:
(一)九十分以上(優等):承辦人員記小功一次,承辦主管記嘉獎二次。
(二)八十五分以上未滿九十分(甲等):承辦人員記嘉獎二次,承辦主管記
    嘉獎一次。
(三)八十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甲等):承辦人員記嘉獎一次。
五、查核結果為丙等,懲處規定如下:
(一)查核紀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承辦人員記申誡一次:
      1.工程督導次數不足無法掌控品質並督導紀錄填寫流於形式。     
      2.督導缺失改善追蹤未落實、改善紀錄不全。
      3.計畫書或承商報核相關人員審查不確實或未經核定或備查。
      4.工程進度落後達百分之二十,未採取適當之處置。
      5.工程品質有明顯缺失未採取適當處置措施。
(二)查核紀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承辦人員記申誡二次,其承辦主管記申
    誡一次:
      1.未執行工程督導、督導紀錄未建立或有造假代填之情事。
      2.督導缺失改善未建立。
      3.有前款情形三目(含)以上。
      4.工程品質有重大缺失被要求全面或局部拆除重作,未採取適當處
        置措施。
六、
辦理本府公共工程之廠商有下列情形者,由查核小組專案簽報公開頒獎表
揚:
(一)工程查核成績列為甲等成績達八十分以上者,頒發獎狀以公開表揚,
    以每半年辦理表揚一次,並視業務單位需求調整辦理,但廠商同一工
    程如多次查核有第五點懲處情形者,或同一廠商有多件工程其中有第
    五點懲處情形者,不予獎勵。
(二)榮獲中央辦理獎項(如金質獎、金安獎等)之施工廠商,另頒發獎牌及
    獎勵金鼓勵。
前項第二款獎勵金頒發原則如下:
1.獲頒特優之工程,頒發獎勵金十五萬元。
2.獲頒優等之工程,頒發獎勵金十萬元。
3.獲頒佳作之工程,頒發獎勵金五萬元。


七、
因符合「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試驗
結果不合格時,原查核成績已評定為七十分以上,應改列為丙等,其成績
以六十九分計者,應比照第五點規定辦理。


八、
各工程主辦單位應於查核日期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將獎懲結果報本府工程施
工查核小組備查。


九、
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逾期填報或未填報完成者,工程主辦機關懲處規定
如下:
(一)工程主辦機關承辦人員同一工程案件每年度累計達三次者將處以書面
    警告,達五次者承辦人員記申誡一次。
(二)開口契約工程或工期較短之工程如有逾期填報或未填報完成者,經工
    程施工查核小組屢次通告仍未改善者,將另提報懲處,如無特殊理由
    ,其懲處原則第一次提報承辦人員以書面警告,第二次提報承辦人員
    記申誡一次。
十、
本縣所轄鄉(鎮、市)公所辦理之工程得準用本要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