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苗栗縣石虎保育自治條例第六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如下:
一、社區。
二、推行友善環境耕作者。
三、降低或改善流浪犬貓與石虎野外競爭衝突之動物保護團體及動物收容
場所。
四、司法警察機關所屬得偵查犯罪之人員、其他依法令對於特定事項,得
行使司法警察職權者。
五、本縣各級機關。
六、民眾或不屬第一款已獲得獎勵之團體。
第 3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社區:係指本縣經合法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及村里守望相助隊等非營
利性質團體。
二、推行友善環境耕作者:係指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審認通過之友善環境
耕作團體登錄有案之友善環境耕作者。
三、降低或改善流浪犬貓與石虎野外競爭衝突之動物保護團體及動物收容
場所:係指本縣辦理動物捕捉、送養、絕育或收容之合法立案動物保
護團體及動物收容場所。
第 4 條
本辦法獎勵補助方式如下:
一、社區成立石虎保護巡守隊,並定期巡護棲地,配合苗栗縣政府(以下
簡稱本府)架設紅外線自動照相機監測、清除野外獸夾陷阱及協助石
虎通報處理,每年視情形發給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之獎勵
金。
二、實際耕作位於本縣石虎可能出沒範圍之農地,並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審認通過之友善環境耕作團體登錄有案之友善環境耕作者,或參加行
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友善石虎生態服務給付試辦計畫得請領友善石
虎農地生態系服務給付獎勵金資格者,本府得依實際耕作面積,每公
頃每年發給新臺幣五千元。
三、本府得視情形每年補助本縣辦理降低或改善流浪犬貓與石虎野外競爭
衝突之合法立案動物保護團體及動物收容場所各新臺幣十萬元至二十
萬元。
四、協助石虎保育之司法警察機關所屬得偵查犯罪之人員、其他依法令對
於特定事項,得行使司法警察職權者,本府得公開表揚,並發給獎狀
,及報請其服務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規定敘獎。
五、民眾或不屬第一款已獲得補助之團體主動參與或協助救援石虎者,本
府得依實際情形給予公開表揚或對民眾發給新臺幣一千元至五千元;
對團體發給新臺幣五千元至一萬元,每年以領取一次為限。
六、本縣各級機關或社區協助石虎保育著有成效者,本府得視情形對機關
每年發給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獎勵金;對社區每年發給新
臺幣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之獎勵金。
前項第一款情形者,應提報主管機關核定公文及執行過程有關證明文件;
第三款情形者,應提報年度計畫書;第六款情形者,應提報特殊貢獻實績
證明,向本府申請補助獎勵,俟本府石虎保育推動小組會議審議通過,依
其決議給予獎勵補助金額。
已領取其他政府機關獎勵補助者,得重複領取本辦法之獎勵補助。
第 5 條
本辦法所列獎勵補助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以友善環境耕作,經本府核實,得以苗栗縣農業
發展基金支應。
第 6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