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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苗栗縣農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91344013號令
法規體系: 農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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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農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部分條文
第 1 條       
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農民福利及農業發展,平衡農業以外產
業對土地需求,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分配與利用,達到地利共享目標,特依
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第七條規定設置農業發展基金(以
下簡稱本基金),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以本府為主管機關
,本府農業處為主辦單位。
本基金在代理公庫之金融機構設置專戶存儲。


第 4 條       
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農業用地變更之繳交回饋金收入。
二、上級政府之撥款補助。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農地使用管理所需之費用。
二、農業用地變更非農業使用業務執行所需費用。
三、農業用地違規使用稽查業務工作所需費用。
四、辦理農村建設所需費用。
五、辦理政策性之農業補助。
六、動植物疫病蟲害檢疫防治處理業務所需費用。
七、其他有關支出。


第 6 條   
本基金應設農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置委員七人,
以縣長為主任委員,以秘書長為副主任委員,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下
列人員聘任之,均為無給職:
一、財政處處長。
二、水利處處長。
三、農業處處長。
四、地政處處長。
五、主計處處長。


第 7 條   
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農業處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
會務並執行委員會決議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由農業處人員兼辦。


第 8 條       
委員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邀請有關單位
派員列席。
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副主任委員亦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 9 條       
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本基金收之、保管及運用之計畫審議。
二、關於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審查。
三、關於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查。
四、其他有關本基金重要事項之審議。


第 10 條       
本基金年度預算之編造及執行,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及決算之編造,
應依預算法、會計法、審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11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結算其餘存權益,並解繳縣庫。


第 12 條   
本辦法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
十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