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委任本縣各地政事務所辦理本標準所定各項
規費徵收業務。
第 3 條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申請經隱匿個人
資料之地籍圖重測地籍調查表影本、土地複丈成果圖影本、圖根點位坐標
資料、宗地坐標資料(數值區)、土地複丈申請書及其附件、建物複丈申請
書及其附件影印之收費標準如下:
一、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地籍圖重測地籍調查表影本收費標準,以每張新臺
幣二十元計收。
二、土地所有權人或鄰地關係人申請土地複丈成果圖影本收費標準,以每
張新臺幣二十元計收。
三、圖根點位坐標資料收費標準,以每張新臺幣二十元計收。
四、宗地坐標資料(數值區)收費標準,以每張新臺幣二十元計收。
五、土地複丈申請書及其附件影印工本費,以每張新臺幣十元計收。
六、建物複丈申請書及其附件影印工本費,以每張新臺幣十元計收,竣工
平面圖應回原核發機關申請。
第 4 條
法院、檢調機關行使國家刑罰權或本府及所屬機關因公務需要申請者,免
依本標準規定徵收費用。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