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協助本縣宗教團體位於非都市土地內已違規使用之宗教建築物,輔
導其土地使用合法化,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依本注意事項輔導合法化之用地,係指宗教使用之神殿、佛堂、聖堂
、講堂、禮拜堂、公所、廂房、藏經樓、鐘鼓樓、金爐、禪修中心、
神職人員宿舍、香客大樓、辦公室、會議室、廚房、餐廳、盥洗室、
停車場、及其他直接與宗教有關之建築物所使用之非都市土地。
三、符合下列規定之宗教團體得依本注意事項申請輔導土地使用合法化:
(一)既存違規使用之事實,且其違規使用行為經主管機關依法處罰者。
(二)違規使用之土地非位於禁建、限建區域。
(三)申請輔導合法化之土地面積與實際使用面積相符。
四、宗教團體申請非都市土地變更專案輔導合法化應具下列文件:
(一)專案輔導合法化申請書(如附表一)。
(二)土地使用清冊(如附表二)。
(三)土地登記(簿)謄本(以最近三個月內核發者為限)。
(四)地籍圖謄本(以最近三個月內核發者為限及申請使用範圍並應著
色標明)。
(五)計畫用地配置圖(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位置圖(不得小
於五千分之一)及二萬五千分之一的地形圖(並應於圖上標示申
請地點及註明村里)。
(六)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捐贈書或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土地買賣契約書
或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04條完成註記之土地登記(簿)謄本。
(七)寺廟登記表或補辦寺廟登記表(限於募建寺廟)或法人登記證書
(新建或未辦登記寺廟、教堂不須檢附)。
(八)報備有案之組織章程影本(新建及未辦登記之寺廟、教堂不須檢
附)。
(九)違規行為時間點之證明文件(含由相關單位提供證明,或稅籍資
料、水電證明、衛星航照圖、設籍證明、該寺廟相關沿革資料、
專業鑑定單位之認定。)。
(十)依法處罰之罰款繳納書件影本。
五、宗教團體得於本注意事項訂定後提出申請列入專案輔導。
六、宗教團體申請變更編定之用地不得有妨害公共安全或有礙自然景觀
條件;其有涉水土保持及環境影響評估者,應各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
七、申請專案輔導合法化,應由各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於初審後,轉
報本府辦理,先進行書面審查,並會同有關單位實地勘查,完成會
勘、審查,將結果通知申請之宗教團體。
八、申請之宗教團體接獲核准列入專案輔導合法化之通知後,應於一年
內依照「苗栗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宗教使用事業計畫審查及管
理要點」規定向本府提出申請;屆期未申請者,原核准列入專案輔
導合法化失其效力。
九、列為專案輔導合法化之宗教團體,應於申請用地變更編定起五年內
完成土地使用合法化;屆期未完成者,原核准列入專案輔導合法化
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