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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苗栗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宗教使用專案輔導合法化處理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4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民O字第OOOOOOOOOO號函
法規體系: 民政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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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協助本縣宗教團體位於非都市土地內已違規使用之宗教建築物,輔
    導其土地使用合法化,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依本注意事項輔導合法化之用地,係指宗教使用之神殿、佛堂、聖堂
    、講堂、禮拜堂、公所、廂房、藏經樓、鐘鼓樓、金爐、禪修中心、
    神職人員宿舍、香客大樓、辦公室、會議室、廚房、餐廳、盥洗室、
    停車場、及其他直接與宗教有關之建築物所使用之非都市土地。


三、符合下列規定之宗教團體得依本注意事項申請輔導土地使用合法化:
(一)既存違規使用之事實,且其違規使用行為經主管機關依法處罰者。
(二)違規使用之土地非位於禁建、限建區域。
(三)申請輔導合法化之土地面積與實際使用面積相符。


四、宗教團體申請非都市土地變更專案輔導合法化應具下列文件:
(一)專案輔導合法化申請書(如附表一)。
(二)土地使用清冊(如附表二)。
(三)土地登記(簿)謄本(以最近三個月內核發者為限)。
(四)地籍圖謄本(以最近三個月內核發者為限及申請使用範圍並應著
      色標明)。
(五)計畫用地配置圖(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位置圖(不得小
      於五千分之一)及二萬五千分之一的地形圖(並應於圖上標示申
      請地點及註明村里)。
(六)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捐贈書或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土地買賣契約書
      或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04條完成註記之土地登記(簿)謄本。
(七)寺廟登記表或補辦寺廟登記表(限於募建寺廟)或法人登記證書
      (新建或未辦登記寺廟、教堂不須檢附)。
(八)報備有案之組織章程影本(新建及未辦登記之寺廟、教堂不須檢
      附)。
(九)違規行為時間點之證明文件(含由相關單位提供證明,或稅籍資
      料、水電證明、衛星航照圖、設籍證明、該寺廟相關沿革資料、
      專業鑑定單位之認定。)。
(十)依法處罰之罰款繳納書件影本。


五、宗教團體得於本注意事項訂定後提出申請列入專案輔導。


六、宗教團體申請變更編定之用地不得有妨害公共安全或有礙自然景觀
    條件;其有涉水土保持及環境影響評估者,應各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


七、申請專案輔導合法化,應由各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於初審後,轉
    報本府辦理,先進行書面審查,並會同有關單位實地勘查,完成會
    勘、審查,將結果通知申請之宗教團體。


八、申請之宗教團體接獲核准列入專案輔導合法化之通知後,應於一年
    內依照「苗栗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宗教使用事業計畫審查及管
    理要點」規定向本府提出申請;屆期未申請者,原核准列入專案輔
    導合法化失其效力。


九、列為專案輔導合法化之宗教團體,應於申請用地變更編定起五年內
    完成土地使用合法化;屆期未完成者,原核准列入專案輔導合法化
    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