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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苗栗縣國民中小學學生獎懲輔導實施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11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10056545號令
法規體系: 教育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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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學校:苗栗縣所轄各公私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含高級中等學校附
          設國中部。
二、學生:取得學校正式學籍註冊之在學學生。


第 3 條  
本縣國民中小學學生獎懲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 4 條  
學校訂定學生獎懲實施要點,應基於實現教育目的,維持學校秩序,確保
學生學習所必要,並符合下列原則:
一、明確性原則:獎懲之種類、要件及其處理程序應具體明確,並為學生
                可預見及理解。
二、平等原則:相同獎懲事項,非有特殊理由不得為差別對待。
三、比例原則:獎懲措施應考慮具教育之適當性、必要性及衡平性。
四、正當程序原則:獎懲決定應遵循公平合理之相關程序規範。


第 5 條  
學校執行學生獎懲程序,除依前條規定外,亦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維護受教權原則:懲處措施,無正當理由不得剝奪學生受教權利及教
                    育資源之使用。
二、即時處理原則:個案處理應即時為之。
三、陳述意見原則:懲處前應適度給予學生陳述意見之機會,以瞭解學生
                  行為之動機及目的。
四、保密原則:獎懲過程應注意個人資料之保密。
五、輔導原則:學校應本於教育理念,積極正向輔導學生。


第 6 條   
學生行為之獎懲應審酌下列情形,以為獎懲輕重之標準,必要時得酌予變
更獎懲等第:
一、動機與目的。
二、態度與手段。
三、平時之表現。
四、初犯或累犯。
五、行為後之表現。
六、年齡之長幼。
七、年級之高低。
八、智商之高低。
九、身心之狀況。
十、行為之影響。
十一、家庭之因素。
十二、其他足以影響行為發生之因素。


第 7 條   
學校為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得採取下列獎勵措施:
一、嘉勉。
二、嘉獎。
三、小功。
四、大功。
五、其他獎勵:
(一)獎品或獎金。
(二)獎狀或榮譽獎章。
(三)其他合於教育目的之適當獎勵。
學校、教師對於學生獎勵案件,得以公開表揚為之。
獎勵措施具體內容參考如附表一。


第 8 條   
學生行為不當且情節輕微者,學校應予糾正,並得採取下列適當的輔導措
施:
一、勸導改過或口頭訓誡。
二、適當調整參加課程表列以外之活動。
三、通知其父母或監護人配合輔導。
四、輔導學生反省道歉。
五、輔導修復或賠償所損害之公物或他人物品。
六、其他適當輔導措施。
學校採取前項輔導措施而無效果或學生違規情節重大,採取下列懲罰措施

一、警告。
二、小過。
三、大過。
四、特殊管教措施:
(一)交由其監護權人帶回管教:每次以五日為限,並應於事前進行家訪,
或與監護權人面談,以評估其效果。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期間,學校應
與學生保持聯繫,繼續予以適當之輔導;必要時,學校得終止交由監護權
人帶回管教之處置;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結束後,得視需要予以補救教
學。
(二)規劃參加彈性輔導及高關懷課程。
(三)送請少年輔導單位輔導。
(四)移送警察或司法機關等處置。
國民小學應以輔導方式為之,不適用前項警告、小過、大過及前項第四款
第四目措施。
懲罰措施具體內容參考如附表二。


第 9 條   
學校為處理學生大功、大過及特殊管教措施,應設學生獎懲委員會(以下
簡稱本會)。
本會置委員五至十五人,任期一年,均為無給職,由校長就相關處室主任
或組長、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代表聘(派)任之;任一性別委員
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 10 條   
學生獎懲全校教職員工均得申請提出。
嘉獎、小功、警告及小過,由學務(訓導)處負責核定執行,並通知導師
及輔導室。大功、大過及特殊管教措施由學務(訓導)處簽會導師及輔導
室簽註意見後,提經本會評議經校長核定後執行。但情況急迫,應立即移
送警察機關者,不在此限。


第 11 條   
本會就學生獎懲事件所為之評議結果,經校長核定後,學校應作成獎懲事
件評議結果決定書,明確記載事由、獎懲結果、獎懲法令依據及不服獎懲
結果之救濟方式,並以可供存證查核方式,專函通知受獎懲學生及其法定
代理人。


第 12 條   
校長對前條本會獎懲評議結果有不同意見時,應敘明理由,送請本會復議
;校長對本會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經本會會議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
議維持本會原獎懲評議結果,或經本會會議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作
成其他獎懲評議結果時,校長應即核定,並予執行。


第 13 條   
學生對學校獎懲結果,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學校處理學
生申訴案件之規定於知悉或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由其法定代理人
以書面代為向學校提出申訴。


第 14 條   
學校應訂定學生獎懲實施要點,內容應包含本會組成運作、學生改過、銷
過及懲罰存記等相關規定,提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


第 1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