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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苗栗縣政府聘用社會工作人員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1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社救字第 1110014607 號函
法規體系: 社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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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為建立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完善社工專業制度,規範所屬聘用社
  會工作人員聘用資格、支薪標準、考核及獎懲制度等管理事宜,特訂定本
  要點。


2.本要點所稱聘用社會工作人員為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進用之人員。依業務
  性質分為一般性、保護性二類;依職階分為社會工作員、資深社會工作員
  、社會工作督導員三類。
  本要點所定聘用資深社會工作員之相關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
  日起始生效。


3.本府聘用資深社會工作員、聘用社會工作督導員之設置基準如下:
(一)每五名聘用社會工作員,得設置一名聘用資深社會工作員;每七名聘
      用社會工作員(含聘用資深社會工作員)得設置一名聘用社會工作督
      導員。
(二)聘用資深社會工作員、聘用社會工作督導員之配置,係以聘用社會工
      作人員數按比例核算。


4.本府各類聘用社會工作人員之聘用資格及支薪標準如下:
(一)一般性聘用社會工作員:
1聘用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五條規定所列應
   考資格(以下簡稱符合應考社會工作師考試資格)。
(2)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
2支薪標準:
(1)符合應考社會工作師考試資格:自六等二階(二九六薪點)至七等五階(
   三九二薪點),第一年比照六等二階(二九六薪點)。
(2)符合應考社會工作師考試資格,且具社會工作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歷:自
   六等三階(三一二薪點)至七等五階(三九二薪點),第一年比照六等三
   階(三一二薪點)。
(3)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自六等三階(三一二薪點)至七等七階(四二四薪
   點),第一年比照六等三階(三一二薪點)。
(二)一般性聘用資深社會工作員:
1聘用資格:擔任本府聘用社會工作人員滿四年以上,但依「強化社會安全網
           計畫」聘用之人員限擔任該計畫社會工作人員滿四年以上。
2支薪標準:自六等六階(三六零薪點)至八等五階(四四零薪點),第一年
           比照六等六階(三六零薪點)。
(三)一般性聘用社會工作督導員:
1聘用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符合應考社會工作師考試資格,並擔任社會工作人員滿四年以上。
(2)符合應考社會工作師考試資格,並具社會工作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歷,且
   擔任社會工作人員滿二年以上。
(3)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並擔任社會工作人員滿二年以上。
2.支薪標準:自七等二階(三四四薪點)至八等七階(四七二薪點),第一年
            比照七等二階(三四四薪點);達四二四薪點(七等七階或八等
            四階)支薪標準調升須按衛生福利部晉階評核機制辦理。
(四)保護性聘用社會工作員:
1聘用資格:應具社會福利直接服務工作經驗滿一年以上,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1)符合應考社會工作師考試資格。
(2)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
2支薪標準:
(1)符合應考社會工作師考試資格:自六等三階(三一二薪點)至七等七階(四
   二四薪點),第一年比照六等三階(三一二薪點)。
(2)符合應考社會工作師考試資格,且具社會工作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歷:自六
   等四階(三二八薪點)至七等七階(四二四薪點),第一年比照六等四階(
   三二八薪點)。
(3)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自六等四階(三二八薪點)至八等五階(四四零薪點)
   ,第一年比照六等四階(三二八薪點)。
(五)保護性聘用資深社會工作員:
1.聘用資格:擔任本府聘用社會工作人員滿四年以上,且內含一年以上保護性業
            務社會工作年資,但依「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聘用之人員限擔任
            該計畫社會工作人員滿四年以上。
2.支薪標準:自六等七階(三七六薪點)至八等七階(四七二薪點),第一年比
            照六等七階(三七六薪點)。
(六)保護性聘用社會工作督導員:
1.聘用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符合應考社會工作師考試資格,並擔任保護性業務社會工作人員滿三年以上。
(2)符合應考社會工作師考試資格,並具社會工作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歷,且擔任
   保護性業務社會工作人員滿二年以上。
(3)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並擔任保護性業務社會工作人員滿二年以上。
2.支薪標準:自七等三階(三六零薪點)至九等六階(五零四薪點),第一年比照
            七等三階(三六零薪點);達四七二薪點(八等七階或九等四階)支
            薪標準調升須按衛生福利部晉階評核機制辦理。


5.聘用資深社會工作員、聘用社會工作督導員之晉階評核機制,依衛生福利部相關規定辦理。


6.本府聘用社會工作人員該年度工作表現及服務績效每四個月進行一次考核,考核成績以一百
  分為滿分,分為優、甲、乙、丙、丁五等次,各等分數範圍如下: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至八十九分。
(三)乙等:七十分至七十九分。
(四)丙等:六十分至六十九分。
(五)丁等:五十九分以下。
本府聘用社會工作人員依該年度考核成績之獎懲方式如下:
(一)平時及年終考核成績皆為甲等以上者:翌年續聘時得提敘一階,已敘至本職最高階者,
      不予提階。
(二)考核成績乙等達一次且無丙等以下(含丙等)者:翌年續聘時保留原職原薪階,不予提
      階。
(三)考核成績乙等達二次者,或丙等以下(含丙等)達一次者:翌年不予續聘。
為確實發揮考核制度獎優汰劣之功能、避免浮濫,平時及年終考核皆考列甲等以上之人數比例
限制比照公務人員。
本府聘用社會工作人員該年度一月三十一日以前到職,且任職至年終仍在職並無畸零月數者,
翌年續聘時得以考核結果提敘薪階。


7.本府聘用社會工作人員職務若有異動,支薪標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同業務性質間職務異動:應維持原薪點。但異動後職務之最低薪點高於原薪點,應以該
      職務最低薪點支薪,且翌年續聘時不得以該年度考核結果提敘薪階;異動後職務之最高
      薪點低於原薪點,應以該職務最高薪點支薪。
(二)不同業務性質間職務異動:
1一般性轉保護性職務:比照同業務性質間職務異動。
2保護性轉一般性職務:依異動後職務支薪標準起支,並採計原職務因考核結果提敘薪階之年
 資,採計至異動後職務之最高薪點為止,但超過原職務薪點則以原薪點支薪。

 
8.本府聘用社會工作人員之契約書應載明其聘用期間、薪資待遇、工作內容及相關權利義務關
  係,違反約定者本府得追究相關法律及行政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