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苗栗縣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置
委員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秘書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
府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消費者保護官。
二、民政處處長。
三、財政處處長。
四、教育處處長。
五、農業處處長。
六、社會處處長。
七、地政處處長。
八、行政處處長。
九、工商發展處處長。
十、工務處處長。
十一、勞工及青年發展處處長。
十二、苗栗縣政府文化觀光局局長。
十三、苗栗縣警察局局長。
十四、苗栗縣政府消防局局長。
十五、苗栗縣政府衛生局局長。
十六、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局長。
第 3 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消費者保護工作之統籌、協調及規劃事項。
二、關於消費者保護方案之審議、執行推動事項。
三、關於消費者保護法規制(修)定之建議事項。
四、督促各機關(單位)消費者保護工作之推動。
第 4 條
本委員會不定期召開會議,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
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其餘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
應指派科長級以上人員代理。
第 5 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單位、團體派員列席。
第 6 條
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 7 條
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