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昇醫療福利,並減輕六十五歲以上縣民至
基層醫療機構就醫掛號費用事項,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苗栗縣政府衛生局。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基層醫療機構係指與執行機關簽訂六十五歲以上苗栗縣(以下
簡稱本縣)縣民看診掛號費補助契約之本縣合法登記衛生所、診所。
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六十五歲以上縣民係指設籍本縣且符合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民
眾。
第 5 條
六十五歲以上縣民至基層醫療機構接受門診醫療服務,所需掛號費由本府
補助,每人每次補助由本府負擔百分之五十,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七十五元
,其餘費用由基層醫療機構負擔。
前項補助每人每年累計以新臺幣五百元為上限。
第 6 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執行機關編列預算支應;補助經費以當年度預算額度
為限。
第 7 條
本辦法之規定,於年滿五十五歲以上且設籍本縣之原住民準用之。
第 8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