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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苗栗縣寵物生命紀念業許可證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 1120290174號 令
法規體系: 農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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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苗栗縣寵物屍體處理設施經營業及寵物生命紀念業管理自治條例
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苗栗縣政府,執行機關為苗栗縣動物保護防疫所。


第 3 條      
寵物生命紀念業許可證之申請、變更或展延,每件收費新臺幣二千元。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