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苗栗縣都市更新範圍內公有土地一定規模及特殊原因認定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5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 1130110087 號令
法規體系: 工商發展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1 條    
本辦法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第 3 條    
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四項所定一定規模,指實施者擬訂報核之都市更新事
業計畫,其範圍內之公有土地面積合計達一千六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且
占更新單元土地總面積比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前項公有土地面積及比率之計算,不包含公共設施用地面積。


第 4 條    
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四項所定特殊原因,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由政府機關主導都市更新:
一、經公有土地管理機關評估公私有土地混雜不易整合。
二、經公有土地管理機關評估公有土地被占用情形排除困難。
三、經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委託專責法人或專業機構評估,不適宜由政府機
    關主導都市更新。
四、公有土地及建築物另有合理之利用計畫,確實無法併同實施都市更新
    事業。
五、其他經評估難以由本府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實施都市更新事業。


第 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