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特殊教育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適用學校範圍如下:
一、苗栗縣縣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其附設國中部。
二、苗栗縣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及附設幼兒園。
第 3 條
本標準所稱之特殊教育教師指任教於前條所定學校之集中式特殊教育班、
分散式資源班或巡迴輔導班之專任教師或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
第 4 條
特殊教育教師每週教學節數規定如附表。
第 5 條
特殊教育教師兼任行政工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特殊教育教師以兼任特殊教育組長為優先,特殊教育教師兼任行政職
務應報苗栗縣政府核准。
二、特殊教育教師如兼任學校行政職務,其教學節數比照該教育階段同職
務行政人員教學節數。
三、學校未設特殊教育業務之行政職務,且由未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特殊
教育教師兼辦特殊教育行政工作者,該教師每週教學節數依前條附表
規定酌減一節。
特殊教育教師兼任特殊教育組長或其他行政職務所酌減節數應比照普通班
教師兼任組長或主任納入全校總體節數分配,不得減少特殊教育班之每週
上課總節數。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