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所謂身心障礙係指特殊教育法第三條第二項各款所列身心障礙者之稱。
第 3 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本縣公私立國民小學教育階段 (含幼稚部) 及國民中學
教育階段之身心障礙學生。
第 4 條
各級學校應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免費教科書,包括盲生之點字書籍及弱視者
之放大書,所需之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第 5 條
學校對於身心障礙學生,得向本府申請補助個人教育必須之輔助器材。
第 6 條
身心障礙中度以上學生 (不含在家教育學生) 無法自行上學者,本府提供
交通工具,如無法提供交通工具時,由本府補助交通費,其補助標準如下
:
一、鐵公路無法到達者,以身心障礙學生住家與學校之距離為準,二十公
里以內者每人每學期補助新台幣二○○○元,二十公里以上者每人每
學期補助新台幣三○○○元。
二、鐵公路可到達者,依據鐵路、客運車車費標準補助。
第 7 條
申請程序每年分上下學期 (上學期於十月份,下學期於三月份) ,由學籍
學校檢具相關資料向本府申請。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