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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7 21:1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苗栗縣國民小學附設國民小學補習學校成績考察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4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8800029849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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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苗栗縣國民小學附設國民小學補習學校規程第九條訂定之。


第 2 條
國民小學補習學校(以下簡稱國小補校)學生成績考察,悉依本辦法之規定
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規定。


第 3 條
國小補校學生成績考查,應根據國民小學補習學校教育目標,掌握成人發
展與學習特性,兼顧認知、情意與技能三方面。


第 4 條
國小補校學生成績考查,應視學生個別差異,以獎勵輔導為原則,並依各
學科及活動性質就自我導向學習、團體契約學習、資料蒐集、角色扮演、
參與討論、鑑賞、實踐、設計製作、參觀報告、紙筆測驗或其他方式,相
機採用三種以上辦理。


第 5 條
國小補校各項 (科) 成績考查過程,以百分法計分,不排名次,其結果以
等第記錄,通知學生或監護人,其等第之評定如左: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至一百分者。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者,為不及格。


第 6 條
國小補校學生成績考查依綜合表現、必修學科及選修學科分別辦理。


     第 二 章 綜合表現成績之考查
第 7 條
綜合表現成績之考查,分左列各條辦理:
一、群育表現之考查。
二、行為習慣之考查。


第 8 條
群育表現之考查:以八十分為基準,就左列各項予以加減,其考查結果佔
綜合表現成績之百分之五十。
一、導師依學生公眾服務表現記錄分別予以加減,以十分為限。
二、依學生參與學校學習活動予以加減。
 (一) 全學期全勤加十分 (公、婚、喪、分娩視同出席) 。
 (二) 無故缺席,每次減一分。
 (三) 事假,每二次減一分。
 (四) 病假,每五次減一分。


第 9 條
行為習慣之考查:以八十分為基準,就左列各款分別予以加減,其考結果
佔綜合表現成績百分之五十。
一、由導師依平日個別行為觀察及晤談記錄分別予以加減,以十分為限。
二、依出席考勤結果予以加減。
 (一) 全學期全勤者加五分 (公、婚、喪、分娩視同出席)
 (二) 無故曠課者,每二節減一分。
 (三) 集會無故缺席者,每二次減一分。
三、依獎懲記錄予以加減:
 (一) 記大功者,每次加九分。
 (二) 記小功者,每次加三分。
 (三) 記嘉獎者,每次加二分。
 (四) 記大過者,每次減七分。
 (五) 記小過者,第一次減二分、第二次減二分、第三次以上每次減三分
      。
 (六) 記警告者,第一次不減分,第二次以上每次減一分。
依前項各款加分總分超過一百分者,以一百分計算。


     第 三 章 必修學科成績之考查
第 10 條
必修學科成績之考查,分左列各款辦理:
一、初級部:國語、數學、生活常識、音樂與體育。
二、高級部:國語、數學、社會生活、生活科技。


第 11 條
必修學科成績考查及計算方法如左;
一、日常考查:教師依據平時之筆記、口答、練習、測驗、觀察、製作、
    蒐集、作業、讀書報告等,予以客觀考查並記錄。
二、定期考查:包括平時試驗與學期試驗兩種,分別於期中、期末兩次舉
    行。
三、各科學期成績,以平時成績及學期試驗成績合計之。平時成績包括日
    常考查成績與平時試驗成績各佔百分之三十,學期試驗成績佔百分之
    四十。


第 12 條
必修學科成績之學期總平均成績計算方法,以各學科之學期成績乘以各該
學科每週教學時數,所得之總和,再以每週教學總節數除之。


     第 四 章 選修成績之考查
第 13 條
選修學科成績之考查,分左列各款辦理:
一、高級部一年級:數學、閱讀指導、音樂、體育、藝術欣賞、家庭生活
    、消費知識及其他選一至三科。
二、高級部二年級:數學、閱讀指導、音樂、體育、健康生活、環境教育
    、法律常識及其他選一至三科。


第 14 條
選修學科成績考查及計算方法如左;
一、日常考查:教師依據平時之筆記、口答、練習、測驗、觀察、製作、
    蒐集、作業、讀書報告等,予以客觀考查並記錄。
二、定期考查:包括平時試驗與學期試驗兩種,分別於期中、期末兩次舉
    行。
三、各科學期成績,以平時成績及學期試驗成績合計之。平時成績包括日
    常考查成績與平時試驗成績各佔分之三十,學期試驗成績佔百分之四
    十。


第 15 條
選修學科成績之學期總平均成績計算方法,以各學科之學期成績乘以各該
學科每週教學時數,所得之總和,再以每週教學總節數除之。


     第 五 章 成績考查結果之處理
第 16 條
綜合表現成績學期等第列丁等者,應予以留原年級重讀,情節重大者得予
以退學。


第 17 條
國小補校學生,對某一學科缺課時數超過全學期授課總時數三分之一者,
不得參加學期試驗,應予以留原年級重讀。


第 18 條
學生定期考查時,因公、婚、喪、分娩、病、事或不可抗力事件,經准假
缺考者,准予補考。但無故擅自缺考者,不准補考,其缺考學科之成績以
零分計算。
補考成績依左列規定計算。
一、因公、婚、喪、分娩、或不可抗力事件經准假缺考者,按實得分數計
    算。
二、因事、病請假缺考者,其成績如列六十分或未達六十分者,依實得分
    數計算,超過六十分以上者,其超過部份以百分之七十計算。


第 19 條
學生學期成績之計算依綜合表現,必修學科、選修學科分別辦理。其結業
成績之計算,以各學期成績平均之。


第 20 條
考查學生之能否結業,依左列各款辦理。
一、學生結業成績三項總平均丙等以上准予結業,但綜合表現成績必須在
    丙等以上。
二、未達第一款者由學校舉行結業試驗,及格者予以結業。
三、不合一、二款標準,得予以留原年級重讀。


第 21 條
學生資格考驗由各校在結業成績評定一個月內舉行,及格者發給資格證明
書,未及格者得參加次年度資格考驗。


     第 六 章 附則
第 22 條
為適應環境需要,本縣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在不違反本辦法之精神原則下
,訂定補充辦法,經縣長核定後實施。


第 23 條
本要點經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