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苗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1 05:0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苗栗縣道路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1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 1110058727 號令
法規體系: 工務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市區道路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苗栗縣道路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以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主
管機關(主辦單位為本府工務處),各鄉(鎮、市)公所為管理機關。


第 3 條
本基金由本府及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分別投資成立,基金來源由道路
相關經費支應。
本基金來源如下:
一、各級管線單位、私人、公民營公司團體繳交代辦管溝柏油路面補修費
    用。
二、各級管線單位、私人、公民營公司團體繳交代辦管線埋設及挖補費用
    。
三、政府補助及協助收入。
四、本基金孳息收入。
五、私人或團體捐贈之研究、規劃經費。
六、市區道路條例規定收入。
七、其他收入。


第 4 條
本基金由本府及各鄉(鎮、市)公所所在行庫設立苗栗縣(○○鄉、鎮、
市)道路基金專戶存儲。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代辦各類管線(路)埋設及挖補工程。
二、代辦各類管線工程柏油路面補修。
三、市區道路刨除、翻修、封層工程。
四、道路、標誌、標線繪製等交通改善工程。
五、各項工程之管理費。
六、其他有關道路管理工作所需之經費。


第 6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並將其餘存權益解繳縣庫。


第 7 條
本基金年度預算之編造、執行、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及決算之編造,依預
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公庫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8 條
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