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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03:2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苗栗縣停車場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5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0970073620號
法規體系: 建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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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停車場之規劃、設置、經營、管理及
獎助,以增進交通流暢,改善交通秩序,特設置苗栗縣停車場作業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停車場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 3 條
本基金為作業基金,以本府為主管機關。


第 4 條
本基金來源如下:
一、循預算程序撥入之款項。
二、上級政府補助。
三、交通違規停車罰鍰收入。
四、路邊及公有路外停車場之停車費收入。
五、違規車輛之移置費及保管費收入。
六、民間機構繳交之權利金及租金收入。
七、依建築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一及苗栗縣建築物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
    空間繳納代金及管理使用自治條例規定,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繳納代
    金收入。
八、公有停車場經營附屬事業收入。
九、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十、其他收入。


第 5 條
本基金用途如下:
一、規劃及興建公有停車場支出。
二、公有停車場之設備擴充及改良支出。
三、公有停車場維護管理費支出。
四、獎助民間機構興建及營運路外公共停車場支出。
五、違規車輛拖吊業務費用支出。
六、取締違規停車之費用支出。
七、公有停車場租金、稅費、保險及賠償支出。
八、改善停車設施及有關之道路、交通支出。
九、停車場經營管理事項之投資。
十、停車場作業基金管理委員會支出。
十一、其他有關支出。


第 6 條
本基金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審計法及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7 條
本基金應於代理縣庫之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存管。


第 8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結算存餘權益並解繳縣庫。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