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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08:1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苗栗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20281463號 令
法規體系: 教育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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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苗栗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 (以下簡稱學校) 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之收
支,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 3 條
學校得向學生收取下列費用,並應依本府每學期發布之苗栗縣公私立國民
中小學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收取基準收取。
一、雜費。
二、代收代辦費:政府、學校或班級依規定得收取之費用;統一辦理學生
    或學生家長應辦事項而收取之費用。


第 4 條
學校得依照每學期發布之收取基準代收代辦下列費用:
一、家長會費:學校受學生家長會之委託,得代收代辦家長會費,以家長
    為單位收取。其保管、運用、監督及考核應依規定辦理。
二、學生團體保險費。
三、學生寄宿費(學校設有宿舍並有住宿之情形,始得收取)。
四、教科書書籍費。
五、午餐費:以按月收取為原則,不得強制採整學期一次收取方式。


第 5 條
學校得依學生之自願,代收代辦下列事項:
一、腳踏車停放費。
二、自備交通車之學校,得比照當地客運公司優待學生票價,向乘坐交通
    車之學生按月收取交通費。
三、假期(課後)學藝活動費:依本縣國民中小學辦理假期(課後)學藝
    活動實施要點辦理,學生自願參加者始可收取。
四、其他代收代辦費用:須經家長會授權代表參加之學校校務會議決議通
    過。學校應於收費前事先以書面向家長說明,並應切實開立收據。
前項第四款決議收取其他代收代辦費用之學校校務會議紀錄、收據及相關
資料均應存校備查,以供本府及相關單位赴校查核;上開資料之保存期限
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 6 條
學校除依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收費外,不得另行巧立名目收費及自行決定
代收代辦項目,並應切實遵守下列規定:
一、飲水應由學校供應,不得向學生收費。
二、學校舉行運動會、遊藝會、編印校刊及歡迎、歡送等活動,均不得向
    學生收費。
三、不得向畢業生收費送學校紀念品及舉行謝師宴。
四、不得收取教師節敬師金。


第 7 條
學校為修建校舍或增加設備,不得視同收費項目於註冊時收款,或規定數
額強迫收取,或以競賽方式鼓勵學生向家長要求捐助。


第 8 條
因故無法繼續就學學生之雜費及代收代辦費,其退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雜費依附表一之退費標準表規定退費。
二、代收代辦費之家長會費、教科書書籍費不退費;學生團體保險費依契
    約規定辦理;交通費及午餐費依使用者付費原則,按其使用情形退費
    ;學生寄宿費及腳踏車停放費依附表一之退費標準表規定退費。
學校退費應發給學生退費證明單,列明退費之項目與數額。


第 9 條
轉入學生之雜費及代收代辦費之收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雜費依附表二之收費標準表規定收費。
二、代收代辦費之家長會費不收費;教科書由學生自行購買;學生團體保
    險費依契約規定辦理;交通費及午餐費依使用者付費原則,按其使用
    情形收費;學生寄宿費及腳踏車停放費依附表二之收費標準表規定收
    費。


第 10 條
收取雜費及代收代辦費應依照規定使用多聯式收費單據,其支出帳目應切
實遵照會計程序處理。


第 11 條
本辦法所列各項收費,除第四條第五款之午餐費及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
交通費外,以每學期收費一次為原則;對家境清寒之學生,得酌准其於開
學時及開學後第十週內分兩期繳納。


第 12 條
學校收費方式由學校自行決定,應以方便學生及家長繳納為原則。


第 13 條
學校收取學生費用,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校長及經辦人員均按其情節依
相關規定議處。


第 14 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第 1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