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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8 02:0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苗栗縣住宅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自第1050222669號 令
法規體系: 工商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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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住宅市場、辦理住宅補貼、興辦社會
住宅及提升居住環境品質,特設置苗栗縣住宅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以本府為主管機關,本府工商發展處為管理單位。


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補助收入。
二、社會住宅及其附屬服務設施或其他附屬建築物之租賃收入。
三、社會住宅優惠及獎勵結算金額收入。
四、本基金孳息收入。
五、向金融機構或其他基金融資之款項。
六、辦理都市計畫容積獎勵回饋之收入。
七、其他有關收入。


第 4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本縣住宅及居住規劃研究、提升居住品質及住宅市場資訊所需支
    出。
二、興辦、價購、承租社會住宅及其附屬服務設施或其他資產所需支出。
三、營運、管理及維護社會住宅及其附屬服務設施或其他資產所需支出。
四、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相關費用之補助。
五、住宅貸款、住宅補貼、專案核准貼補金融機構融資之差額利息及手續
    費等支出。
六、償還金融機構或其他基金融資本息支出。
七、管理本基金所需費用支出。
八、其他與本基金業務有關支出。


第 5 條
本基金資金之存儲,依苗栗縣縣庫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第 6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之編製與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預算
法、會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 7 條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縣庫。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