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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苗栗縣動物防疫所組織規程
民國 100 年 09 月 14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規程依苗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苗栗縣動物防疫所(以下簡稱本所),隸屬於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依法辦理本縣動物防疫業務。


第 3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由具獸醫師資格者任之,承縣長之命,兼受本府農業處
處長之督導,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4 條   
本所設立下列各課,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第一課:掌理豬瘟及口蹄疫等豬病防治、斃死畜禽查核及化製輔導、
    畜牧場廢水檢驗、屠宰場衛生、寵物登記及許可證發放、寵物業管理
    、寵物及野生動物防治醫療救護、輸入動物追蹤檢疫、動物保護及管
    制、動物收容所等事項。
二、第二課:掌理動物疾病檢診及調查、水產動物疾病防治、獸醫公共衛
    生、動物性原料產品檢驗、動物用藥品查核、獸醫師教育訓練等事項
    。
三、第三課:掌理草食動物及家禽疾病防治、家畜保險業務等事項。本所
    庶務、採購招標、車輛管理、財產物品登記、出納、收發及文書檔案
    管理等事項。

 
第 5 條   
(刪除)。


第 6 條   
本所置秘書、課長、技士、技佐、助理員。
前項辦理動物防疫業務之課長、技士、技佐均由具獸醫師資格者任之。但
本規程施行前已進用之現職具獸醫佐資格者得不受前述規定之限制。


第 7 條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8 條   
本所置會計員,由本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0 條   
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秘書及第四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
之。


第 11 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擬訂,報請本府核定。


第 12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