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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苗栗縣各鄉(鎮、市)戶政事務所組織規程
民國 89 年 01 月 28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規程依苗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苗栗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辦理轄區內戶籍登記業務,依戶籍法規定
,於各鄉 (鎮、市) 設一戶政事務所。


第 3 條
戶政事務所掌理左列事項:
一、身份登記事項。
二、遷徙登記事項。
三、戶籍登記之申請、變更、更正、撤銷及註銷事項。
四、戶口調查及統計。
五、其他有關戶籍登記業務事項。


第 4 條
戶政事務所置主任一人,承縣長之命並兼受本府民政局之督導,綜理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5 條
戶政事務所編制員額在十人以上者置秘書一人,襄理所務,編制員額二十
人以上未滿三十五人者得分二股,三十五人以上者得分三股辦事,股置股
長。


第 6 條
戶政事務所置課員、戶籍員、辦事員、書記。


第 7 條
戶政事務所得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未
置會計員者,由戶政事務所指派人員兼辦 (任) 。


第 8 條
戶政事務所得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未置人事管理員者
,由戶政事務所指派人員兼辦 (任) 。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乃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0 條
戶政事務所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本法第五條、第六條所列
人員順序代行之。


第 11 條
戶政事務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戶政事務所擬訂,報苗栗縣政府核定。


第 12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