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界標種類按材料分鋼釘界標及塑膠界標二種,其收費標準如下: 一、鋼釘界標每支新臺幣十元。 二、塑膠界標每支新臺幣五十元。
第 3 條 苗栗縣政府委任本縣各地政事務所辦理本標準所定各項規費徵收業務。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