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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苗栗縣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資賦優異學生獎助辦法
民國 104 年 12 月 0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係包含下列教育階段:
一、學前教育階段。
二、國民教育階段。
三、高級中等教育階段。


第 3 條
依本辦法申請獎助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通過之資賦優異學生。
二、設籍並就讀本縣公私立幼兒園、國民中小學,或就讀本縣縣立高級中
    學。
三、參加政府核定有案之國際性或全國性競賽(或展覽),獲得國際性前
    五名或全國性前三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


第 4 條
資賦優異學生符合本辦法之獎助金額基準如附表。


第 5 條
申請獎助之學生應於競賽 (或展覽) 成績公布後三個月內向就讀學校提出
申請,學校於受理學生申請後,應先經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並
將申請表及相關資料轉呈苗栗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審查。
申請案審核結果由本府函知申請人並副知學校,核准發給之獎助金,由學
校轉發申請人。


第 6 條
學生參加同一競賽(或展覽)已獲本府其他獎(補)助者,不得再依本辦
法申請。


第 7 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