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苗栗縣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多元資優教育方案獎勵補助辦法
民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係包含下列教育階段:
一、學前教育階段。
二、國民教育階段。
三、高級中等教育階段。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資賦優異學生依本法第四條規定認定之。


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多元資優教育方案(以下簡稱方案)係指學校以校內、校際、
學術單位與社區或企業結合,配合校內各項教學方法進行,並依據資賦優
異學生之能力、興趣、特質、需求等,會同相關教師、家長及人力資源,
共同選擇適當的方式,以學校本位、區域或其他資優教育方案等,擬定實
施計畫,進行資優教育活動如下:
一、個別輔導:依據學生個別需求,設計相關學習輔導活動。
二、良師典範:由指導教師、典範人士或專業師傅,引導學生個別學習,
    發展潛能。
三、專題研究:指導學生進行個別或小組專題研究,培養學生研究的能力
    。
四、遠距教學:運用網路資源,架設相關網頁,進行資優教育之溝通、交
    流、分享與教學等。
五、充實課程:設計各種充實課程,發展多元智能,如主題教學、專題演
    講、選修課程、研習討論、實作演練、建教合作等課程。
六、參訪活動:辦理校外參觀訪問教學活動,開拓認知領域,發展多元智
    能,培養關懷社會的情操。
七、觀摩交流:辦理校內、校際、國際等各種觀摩或交流活動。
八、假日營隊:辦理週末假日主題營,或寒暑假冬夏令營。
九、生涯輔導:依據學生性向、興趣等,協助學生選擇適當的升學方向及
    管道,並提供必要的升學或就業輔導。
十、宣導活動:運用文宣、專欄、演講、分享、研討等方式,宣導資優教
    育理念。
十一、服務學習:參與校內或社區之服務性活動,以建立學生積極服務的
    人生觀,如愛心小老師、活動義工、環境佈置等。
十二、其它:其它適於發展資優潛能之可行方式。


第 5 條   
學校擬具方案申請程序如下:
一、學校提出申請之方案須經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討論通過並作成相
    關紀錄。
二、學校檢具方案及相關紀錄,函文向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提出
    申請。
三、本府召集審查小組進行方案審查,必要時得要求申請學校修正或重新
    申請。
四、申請學校應依本府審查通過之方案內容執行。
前項申請每學年辦理二次,學校應於當年二月十日及六月三十日前送本府
審查。但特殊個案經本府專案簽准者,不在此限。


第 6 條   
學校辦理方案之申請內容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依據。
二、目的。
三、個案評估及特殊教育需求說明。
四、實施內容。
五、辦理方式:包含課程及服務內容。
六、辦理時間與進度。
七、師資安排:包含人力資源與職掌。
八、所需設備及經費概算。
九、預期成效及評估方式。
十、獎勵。
十一、附則。


第 7 條   
方案經本府審查通過之學校,學生數達六位以上者,補助經費新臺幣五萬
元為原則;學生數五位以下者,補助每位新臺幣八千元。其餘不足之經費
以各校自籌或向各該學生酌收部分費用支應。


第 8 條   
本府得聘請專家學者或有關教育人員於方案執行期間輔導執行情形,或於
方案執行完畢辦理訪視,以保障方案實施品質並維護資賦優異學生之學習
權益。
本府應依據輔導或訪視結果了解方案辦理現況、需要及困難等,作為改進
及規劃方案之參考。
本府得依據輔導或訪視結果,對執行方案成效不佳之學校,委請專家學者
或有關教育人員給予支援或輔導。

 
第 9 條   
學校辦理方案經訪視後成效卓著者,本府得以專案方式補助學校設備、教
材、教具等。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