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苗栗縣(以下簡稱本縣)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為處理校內特殊
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宜,特設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係包含下列教育階段:
一、學前教育階段。
二、國民教育階段。
三、高級中等教育階段。
第 4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及推動學校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並追蹤執行成效。
二、審議校內特殊教育課程計畫。
三、研議特殊教育學生安置及輔導事宜,協助特殊教育學生適應教育環境
及重新安置服務。
四、研訂疑似特殊教育需求學生之提報及轉介作業流程。
五、審議特殊教育班計畫、個別化教育計畫、個別輔導計畫、特殊教育方
案、修業年限調整及升學、就業輔導等相關事項。
六、審議特殊教育學生申請獎勵、獎補助學金、交通費補助、學習輔具、
專業服務、特教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員、相關支持服務及教育代金
等事宜。
七、審查特殊教育學生課程、評量調整,並協調各單位提供必要之行政支
援。
八、整合特殊教育資源及社區特殊教育支援體系。
九、推動無障礙環境及特殊教育宣導工作。
十、審議教師及家長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計畫。
十一、推動特殊教育自我評鑑、定期追蹤及建立獎懲機制。
十二、審議特殊教育相關經費之運用。
十三、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第 5 條
本會為任務編組,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所屬學校校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
校長指定特殊教育業務行政主管擔任,委員若干人,由各處室主任、普通
班教師代表、特殊教育教師代表、教師會代表、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代表等
共同組成之。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前項委員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未設特殊教育班級且無特殊教育專長人員之學校,得邀請本縣特殊教育巡
迴輔導教師或鄰近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擔任委員。
第 6 條
本會每學期應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主任委員擔任
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其指派委員或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
席。
本會之決議,以過半數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本會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列席指導。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