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細則依老人福利法第十二條第三項後段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本生活津貼方式如下:
一、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條規定
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以書面提出
申請。
(一)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申請調查表。
(二)本辦法第七條所規定全家人口之戶籍謄本(三個月內),第一次申
請者需檢附原始戶籍謄本。
(三)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四)本辦法第七條第三款所規定戶內無工作能力孫子女之就學文件。
(五)其他證明文件。
二、申請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以下簡稱本生活津貼)之老人或接受調
查之家屬應於申請調查表中或於受理各項社會福利津貼(補助)申領
案應備文件申請暨檢核表簽名蓋章,以確認資料屬實。
三、非親自申領者,需填寫「苗栗縣政府申辦社會福利委託(授權)書」
表件審核。
四、申請本生活津貼之老人及其家屬之各類所得、財產、稅籍資料,由鄉
(鎮、市)公所統一造冊,分別函請國稅局及稅捐稽徵單位提供。但
所提供之資料無法辨認或不完備時,得由申請人提供。如有需要提供
其他戶籍資料,由鄉(鎮、市)公所逕向戶政單位洽詢。
五、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後,應儘速辦理調查,於初審完竣報經苗
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後將結果通知申請人。
六、申請案件係當月十五(含)日前備齊證件提供申請者,經本府審核合
格,發給申請日之當月份生活津貼,如係當月十六日以後備齊證件提
供申請者,經本府審核合格,自申請日之次月份起發給生活津貼。
第 3 條
本生活津貼之發給標準如下:
一、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低於新臺幣三百九十萬元者(即低收
入新臺幣二百六十萬元之一點五倍),並未達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
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點五倍,每人每月發給
新臺幣六千元。
二、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低於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者(即低收
入新臺幣二百六十萬元之二點五倍)達最低生活費用一點五倍以上者
,未達二點五倍,且未起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點五
倍者,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三千元。
前項所訂土地及房屋價值之計算,依本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辦
理。
生活津貼由鄉(鎮、市)公所統一造冊後再報送本府請款,款項由本府逕
撥匯至老人帳戶。
第 4 條
本辦法第七條所規定退休(職)金及其他收入之計算如下:
一、個人營利收入列為其他收入原按照苗栗縣社會救助調查手冊八十八年
臺灣省社會救助調查各行職業平均每月薪資參考表第十一條營利專業
收入計算標準為準,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本縣苗栗市以外鄉鎮營利收入:財稅資料除以十二個月加新臺幣一
萬九千二百元列入其他收入。
(二)本縣苗栗市營利收入:財稅資料除以十二個月加新臺幣二萬二千六
百元列入其他收入。
(三)縣外營利收入:財稅資料除以十二個月加新臺幣二萬五千八百元列
入其他收入。
二、全家人口,領有政府提供之津貼(補助)者,津貼(補助)應列入其
他所得計算。
三、領有一次退休(職)金者,以退休(職)金之總額除以退休年數再除
以一年十二個月,列入月退俸計算。
第 5 條
本津貼所需之經費由苗栗縣政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第 6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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