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督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行
政績效,瞭解特殊教育學生教學與輔導及相關服務辦理成效,依據特殊教
育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係包含下列教育階段:
一、學前教育階段。
二、國民教育階段。
三、高級中等教育階段。
第 3 條
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應至少每三年接受一次評鑑。
第 4 條
前條評鑑工作由評鑑小組為之。
前項評鑑小組委員除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召集人外,置評鑑委員十至二
十人,由本府遴選各領域相關專家學者、教師代表、家長代表、行政代表
擔任。
評鑑小組執行秘書由承辦科科長兼任。
評鑑小組職掌如下:
一、審議評鑑實施計畫。
二、執行評鑑工作。
三、研定評鑑項目及標準。
四、督導受評學校,提出待改進與建議事項。
第 5 條
評鑑內容包含行政與管理、個別化教育計畫、輔導與轉銜、無障礙空間、
經費與設備、教師專業、課程與教學等。
第 6 條
評鑑方式以資料檢閱、教學觀摩、設備與環境訪察、晤談、問卷調查、座
談會等方式檢核各校執行特殊教育之情形。
第 7 條
評鑑實施計畫應於評鑑實施前半年公告。
第 8 條
本府於評鑑結束後,應召開評鑑檢討會議,並公布評鑑結果,對成績優良
者予以獎勵。各校接受評鑑後,應於評鑑報告書公布後一個月內,就未通
過項目或待改進事項提出改善措施或計畫,本府應列管各校改進情形,並
視需要進行追蹤輔導。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