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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苗栗縣立高級中學組織規程準則
民國 92 年 07 月 10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準則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二條第二項及高級中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
定訂定之。

第 2 條
苗栗縣立高級中學 (以下簡稱高級中學) ,其校名統稱『苗栗縣立某某高
級中學』,置校長一人,承縣長之命及苗栗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教育
局之督導,綜理校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3 條
高級中學得附設職業類科或國民中學部,其班級數以國、高中合併計算。


第 4 條
高級中學設教務、學生事務、總務三處、輔導工作委員會、圖書館,分別
掌理下列事項:
一、教務處:課程編排、教學實施、學習評量、學籍管理、成績考查及成
    績管理、教學設備管理及供應、新生入學及升學作業、學生重修、補
    修、延長修業、選修課程規劃、教育實驗暨研究發展、資訊媒體開發
    製作、網路系統開發及維護、特殊教育之辦理及其他有關事項。
二、學生事務處:學生民族精神教育、人文、道德教育、生活輔導、團體
    活動及生活管理、體育運動、學校衛生、運動傷害防護、營養保健、
    並與輔導單位配合實施生活輔導等其他有關事項。
三、總務處:文書收發、出納、檔案管理、工友管理、物品採購、營建修
    繕、校產管理及其他有關事項。
四、輔導工作委員會:規劃及推動學生生活輔導、建立學生輔導資料、辦
    理各項測驗及他有關事項。
五、圖書館:推動圖書編目分類、視聽技術、學校刊物編輯、讀者服務及
    有關事項。


第 5 條
前條處、會、館得設各組,其規定如下:
一、教務處:未滿三十班者,設教學、設備、註冊、實驗研究或資訊組;
    三十班以上者,設教學、設備、註冊、實驗研究、資訊等組,另設有
    特教班者設特教組。
二、學生事務處:未滿三十班者,設訓育、體育衛生、生活教育組;三十
    班以上者,設訓育、生活輔導、體育運動、衛生保健組。
三、總務處:十班以上者,設文書、事務、出納組。
四、輔導工作委員會:十九班以下者,設輔導組;二十班以上者,設輔導
    、資料組。
五、圖書館:三十班以上者,設讀者服務組;四十班以上者,設讀者服務
    、採訪編輯組。


第 6 條
高級中學得附設補習進修學校,相關事項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規定辦理。


第 7 條
高級中學置軍訓主任教官、軍訓教官、護理教師、掌理軍訓、護理教學及
協助學生生活輔導等事項,其編制員額、遴選、介派及遷調,依中央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辦理。


第 8 條
高級中學得置秘書、主任、組長、幹事、管理員、書記、技士、技佐、護
理師或護士。
前項秘書、主任及組長,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圖書館主任由專業人
員擔任,必要時得就具有專業知能之專任教師中聘兼之。但總務處之組長
不在此限。
第一項員額編制依苗栗縣立高級中學員額設置要點規定辦理,其員額設置
基準,由本府另定之。


第 9 條
高級中學設人事室或置人事管理員;其設室者,置主任一人,得置組員、
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10 條
高級中學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得置組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 11 條
高級中學校長及教職員之任用,除軍訓教官、護理教師、會計及人事人員
另有規定外,其餘人員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12 條
本準則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3 條
高級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之。校務會議
由校長、各單位主管、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職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
組成之,其組成方式由各校定之。


第 14 條
高級中學為推展校務,依有關法令規定,得設各種委員會。


第 15 條
高級中學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校擬訂,報經本府核定後實施。


第 16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