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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苗栗縣強迫入學委員會設置辦法
民國 98 年 04 月 07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強迫入學條例第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苗栗縣政府(以下稱本府)為辦理苗栗縣六歲至十五歲國民之強迫入學相
關事宜,設置苗栗縣強迫入學委員會(以下稱本會)。


第 3 條
本會之任務係督導本府教育處、勞動及社會資源處及本縣各鄉(鎮、市)
強迫入學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督導及督促適齡國民入學。
二、規劃學區便利學生就近入學。
三、調查應入學之適齡國民,並查明原因,輔導或強迫其入學。
四、調查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之適齡國民,並查明其原因,輔導
    其復學。
五、調查鑑定智能不足、體弱殘障、性格或行為異常之適齡國民給予適當
    安置並輔導其入學。
六、審核家庭清寒或家庭變故之適齡國民之資格,並依社會福利法規或以
    特別救助方式協助入學,解決其困難。
七、規劃設置國民中小學、補校及教養機構,以適應適齡國民就業需要,
    俾實施強迫入學。


第 4 條
本會設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一名;由縣長擔任主任委員
,教育處處長為副主任委員,民政處處長、財政處處長、主計處處長、警
察局局長、勞動及社會資源處處長、縣議會代表二名及本縣各鄉(鎮、市
)長代表四名為委員。
本會委員由縣長聘任之,各委員均屬兼任,並為無給職。


第 5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及幹事一名,由主任委員就本府教育處現職人員中遴聘兼
任之,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本會開會及日常事務。


第 6 條
本會每年至少開會兩次,由主任委員召集,開會時以主任委員為主席。
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主持會議,副主任委員因故無法
主持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本會開會,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開會時須有過半數之委
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決議之。


第 7 條
本會委員任期一年,委員因故出缺,由本府另聘之,其聘期至該任任期屆
滿為止。


第 8 條
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