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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苗栗縣動物防疫所組織規程
民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規程依苗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苗栗縣動物防疫所(以下簡稱本所),隸屬於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依法辦理本縣動物防檢疫業務。


第 3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由具獸醫師資格者任之,承縣長之命,兼受本府農業處
處長之督導,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4 條
本所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防疫課:掌理經濟動物(豬、牛、羊、鹿、馬、雞、鴨、鵝等)疾病防
    治、肉品市場及動物屠宰場衛生檢查等事項。
二、檢疫課:掌理動物疾病檢診、水產動物疾病防治、輸入動物追蹤檢疫
    、野生動物疾病防治與醫療救護、斃死畜禽化製及查核輔導、獸醫公
    共衛生、動物性原料產品檢驗、動物用藥品管理查核、獸醫師管理及
    教育訓練、採購、出納、收發文書檔案管理、庶務總務及財產管理登
    記等事項。
三、保護課:掌理動物福利、動物保護、動物緊急救援醫療照護、動物管
    制及收容、寵物(犬、貓等)疾病防治及管理等事項。

 
第 5 條
(刪除)


第 6 條
本所置秘書、課長、獸醫師、課員、技士、技佐、助理員。
前項辦理動物防疫業務之課長、獸醫師、技士、技佐均由具獸醫師資格者
任之。但本規程施行前已進用之現職具獸醫佐資格者得不受前述規定之限
制。


第 7 條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8 條
本所置會計員,由本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0 條
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秘書及第四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
之。


第 11 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擬訂,報請本府核定。


第 12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