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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苗栗縣政府國際文化觀光局組織規程
民國 101 年 04 月 17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組織規程依苗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苗栗縣政府國際文化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法辦理本縣文化、藝術
、文物、文獻、文化資產、文化創意產業、觀光發展、行銷企劃、史料之
蒐集、陳列、出版、推廣、保存與利用及文化基金管理等事項。


第 3 條   
本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本局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
一人,襄理局務。


第 4 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文創產業科:掌理地方傳統產業、工藝產業、設計產業之推動及發展
    、創意生活美學等文化創意產業事項。
二、博物管理科:掌理博物館之設置與營運(含地方特色博物館、主題博
    物館、典藏特色館)等事項。
三、展演藝術科:掌理演藝廳、藝(美)術館之營運、文化義工之招募與
    培訓、公共藝術、視覺藝術、表演藝術之推廣及其個人或團體之管理
    、扶植與輔導等事項。
四、藝文推廣科:掌理社區文化之推展,鄉(鎮、市)文化活動的輔導、
    民俗文化之推廣及文化基金會之管理等事項。
五、文化資產科:掌理古蹟、歷史建築、聚落、遺址、文化景觀、傳統藝
    術、民俗及有關文物、古物及文獻史料等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及宣揚
    與利用、族群文史資料調查及蒐集等事項。
六、觀光發展科:掌理觀光遊憩工程與管理等事項。
七、觀光行銷科:掌理本縣觀光事業發展計畫之擬定、觀光資源調查、觀
    光活動行銷策劃與執行、文化及觀光資訊系統建置與維護、觀光事業
    與民宿及旅館業管理、旅遊服務中心營運與管理、休閒產業計畫與推
    廣等事項。
八、行政科:掌理庶務、財產與技工、工友管理、文書、出納、研考、公
    共關係及其他不屬於各科室事項。


第 5 條   
本局為推廣各項藝文活動,得設縣史館、中正堂、藝術館及各類博物館。
前項各館之業務得由第四條相關業務科兼辦。


第 6 條   
本局置秘書、科長、科員、技士、技佐、辦事員、書記。


第 7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
統計事項。


第 8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9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10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1 條   
局長請假時,由副局長代行。副局長因故不能代行時,由秘書代行。秘書
同時因故不能代行時,依第四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


第 12 條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秘書。
四、各科室主管。
五、局長指定人員。
前項會議由局長召集之,開會時為主席,局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職務代
理人擔任主席。


第 13 條   
下列事項應經局務會議之決定:
一、施政計畫與預算。
二、提請縣務會議審議之案件。
三、本局組織編制調整事項。
四、局長交議事項。
五、其他有關局務重要事項。


第 14 條   
本局為規劃文化觀光建設及文化觀光活動,得結合地方有關機關、社會團
體及文化、觀光專業人士,組織各種委員會。
前項各種委員會為臨時任務編組,委員為無給職。


第 15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擬訂,報請苗栗縣政府核定。


第 16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