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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苗栗縣政府文化觀光局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1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20158301號 令
法規體系: 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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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程依苗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苗栗縣政府文化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法辦理本縣文化、藝術、文
物、文獻、文化資產、文化創意產業、客家事務、觀光發展、行銷企劃、
史料之蒐集、陳列、出版、推廣、保存與利用及文化基金管理等事項。


第 3 條
本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本局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
一人,襄理局務。


第 4 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文化資源科:掌理文化設施、博物館及文化創意產業之輔導與推動、
                文化基金會之管理、國內外館際交流等其他有關文化資
                源事項。
二、文化資產科:掌理有形及無形文化資產指定、登錄、公告、廢止、變
                更、調查研究、推廣、保存及活化與文化資產環境評估
                、整合及再發展等其他有關文化資產管理事項。
三、展演藝術科:掌理演藝廳、藝(美)術館之營運、文化志工之培訓與
                管理、公共藝術之審議與輔導、視覺藝術與表演藝術之
                推廣、資料蒐集、研究、交流及文化工作者或表演團體
                之管理、扶植、輔導與獎勵等其他有關文化藝術事項。
四、客家事務科:掌理客家文化及語言之傳承發展、客家文化產業發展與
                行銷推廣、客家文物史料及文獻之蒐集與保存、國家語
                言聯繫窗口等其他有關客家事務事項。
五、觀光管理科:掌理旅行業、旅宿業、觀光遊樂業、溫泉使用事業等觀
                光產業輔導與管理、水域遊憩活動管理、露營區輔導與
                管理、風景特定區及觀光地區督導與管理、公共溫泉管
                線管理計畫與維護等其他有關觀光管理事項。
六、觀光發展科:掌理觀光遊憩據點及觀光服務設施之建設工程規劃、設
                計、施工等其他有關觀光發展事項。
七、觀光行銷科:掌理本縣觀光事業發展策略規劃及推動、辦理特色觀光
                節慶活動、國內外旅展宣傳及國內外觀光之合作及遊程
                開發、旅遊服務中心營運與管理及接待、旅遊資訊系統
                建置及行銷宣傳、社區營造之輔導與推動等其他有關觀
                光行銷事項。
八、行政科:掌理庶務、財產與技工、工友管理、文書、出納、研考、公
            共關係及其他不屬於各科室事項。


第 5 條
本局為推廣各項藝文活動,得設縣史館、中正堂、藝術館及各類博物館。
前項各館之業務得由第四條相關業務科兼辦。


第 6 條
本局置技正、科長、科員、技士、技佐、助理員、辦事員、書記。


第 7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8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9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10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1 條
局長請假時,由副局長代行。副局長因故不能代行時,由技正代行。技正
同時因故不能代行時,依第四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


第 12 條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技正。
四、各科室主管。
五、局長指定人員。
前項會議由局長召集之,開會時為主席,局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職務代
理人擔任主席。


第 13 條
下列事項應經局務會議之決定:
一、施政計畫與預算。
二、提請縣務會議審議之案件。
三、本局組織編制調整事項。
四、局長交議事項。
五、其他有關局務重要事項。


第 14 條
本局為規劃文化觀光建設及文化觀光活動,得結合地方有關機關、社會團
體及文化、觀光專業人士,組織各種委員會。
前項各種委員會為臨時任務編組,委員為無給職。


第 15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擬訂,報請苗栗縣政府核定。


第 16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日修正發布之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苗栗
縣政府定之。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十一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十二年十月一
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