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係包含下列教育階段:
一、學前教育階段。
二、國民教育階段。
三、高級中等教育階段。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資賦優異學生依本法第四條規定認定之。
第 4 條
資賦優異學生具有下列特殊表現之ㄧ者,得由學校經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
員會議決推薦,並檢附相關資料向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申請獎助
:
一、參加各項國際性評選或競賽表現特別優異,獲得獎項或名次者。
二、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各項全國性評選或競賽表現特別
優異,獲得前三等獎項。
三、經由公開甄選代表國家參加各種國際學習或國際交流者。
四、研究創造,有重要著述或發明,並有具體事蹟或證明者。
五、其他優良表現有具體事蹟或證明者。
第 5 條
學校申請資賦優異學生獎助之程序如下:
一、填具申請表。
二、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查通過。
三、函送本府彙整審查。
四、本府公告並函知審查結果。
第 6 條
資賦優異學生具特殊表現者獎助方式如下:
一、經費補助:以專案方式補助學生之學習材料、工具或用品之費用、教
師指導費用或其他相關費用之全額或部分補助。
二、獎金(狀)獎勵:公開頒發學生定額之獎金與頒發獎狀表揚,其獎金
額度由本府另訂之。
三、補助參賽:補助學生全額或部分經費出國參加國際性評比或比賽。
四、獎助研究:由學生擬具獨立研究計畫提出申請,經專家學者審查通過
後給予全額或部分之相關經費補助。
第 7 條
本獎助每學年辦理二次,學校應於當年三月三十日及九月三十日前檢附相
關資料送本府審查。但特殊個案經本府專案簽准者,不在此限。
第 8 條
本府得成立審查小組審查相關文件及獎助方式事宜。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