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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苗栗縣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發給辦法
民國 104 年 04 月 07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本縣就讀中等以上學校之清寒優秀學
生,特訂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清寒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依法核定之低收入戶,並有書面證明者。
二、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經班導師認定並由學校出具書面證
    明者。
三、其他家境清寒經班導師認定並由學校出具書面證明者。


第 3 條
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以下簡稱獎學金)之審核,由本府組成苗栗縣中等
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辦理。


第 4 條
本會置委員九人,以秘書長為主任委員,教育處處長為副主任委員,其餘
委員由本府財政處處長、主計處處長、勞動及社會資源處處長、民政處處
長、教育處學務管理科科長、教師會代表一人及家長會代表一人擔任。


第 5 條
本會所需獎學金,由苗栗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年度預算內編列之。


第 6 條
凡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現就讀臺灣地區公私立大學(專)院校(不含空
中大專院校)及本縣中等學校,家境清寒且未領受公費待遇之學生,同時
符合下列規定者,均得申請獎學金。
一、學業成績即一般學科或學習領域成績,每學期總平均八十分(甲等)
    以上,或原住民學生在七十五分以上且每科成績均在六十分以上者。
二、操行成績即德行或綜合表現或日常生活評量成績在八十分(甲等)以
    上或行為事實記錄優良,未受記過以上處分者。
三、體育成績即健康與體育成績在七十分以上者(學校依教育主管機關規
    定,免開體育課或學生依規修畢或免修體育成績者,得由學校出具證
    明,免附體育成績)。


第 7 條
獎學金金額及名額分配如下:
一、大學(專)院校(含五專後二年,不含研究所、實習生、進修專校)
    三十名,每學期每名新臺幣八千元。
二、本縣高中、職校(含五專前三年、不含夜校、補校)三十名,每學期
    每名新臺幣五千元。
三、本縣國中一百名,每學期每名新臺幣三千元。


第 8 條
獎學金之申請期限如下,逾期不予受理:
一、第一學期自九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
二、第二學期自三月一日起至三月三十日止。


第 9 條
獎學金之申請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本辦法第二條所規定之書面證明。
二、獎學金申請書。
三、前一學期成績證明書。
四、戶口名簿影本。


第 10 條
申請本獎學金者,由本府教育處初審、本會複審,經縣長批准後轉發。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