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苗栗縣政府為維護展館服務水準及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特依據規費法第 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展館為客家圓樓、英才書院、苗栗縣賽夏族民俗文物館、苗栗 縣泰雅文物館。
第 3 條 本辦法收費規定如附表。
第 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