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及苗栗縣挖掘道路埋設管線自治條例第五 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核發道路挖掘許可或設施物設置者,應繳納許可費,每件新臺幣二百 元。
第 3 條 申請人在同一路段內有二件以上道路挖掘或設施物設置申請案者,得以併 案方式提出申請。 申請案件經許可後,有增加挖掘道路面積或設置設施物之需要時,申請人 應重新辦理申請。
第 4 條 申請人得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即期本票、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許可費 。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