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苗栗縣垃圾焚化廠處理收費如下: 一、縣內一般廢棄物進廠費用為每公噸新臺幣一千元。 二、因應中央垃圾緊急調度方案,縣外一般廢棄物處理費用為每公噸新臺 幣二千元。 三、一般事業廢棄物進廠費用為每公噸新臺幣二千三百元。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